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第1号修改单《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》 (TSG Z7004—2011)第1号修改单
一、附件A修改 1. “附件A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核准项目分类表”增加一项,其后的序号顺延。
2. “附件A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核准项目分类表”删除一项。
二、附件B修改 在“B5.2.4 专用仪器设备 动作试验装置(适用于蓄能器)。”后增加: “B6压力容器用材料(钢板、锻件) B6.1人员 型式试验机构的人员12 人以上,并且满足以下要求: (1)具有型式试验资格的试验人员 8 人,其中具有机械类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高级检验师 2 人; (2)具有金属材料专业本科(或者中级技术职称)技术人员 2 人; (3)具有超声Ⅱ级及以上资格的无损检测人员 2人。 B6.2仪器设备 B6.2.1理化检验设备 (1)常温、低温冲击试验装置,能力不小于450J,最低温度达到-196℃(涉氢材料应达到-253℃); (2)万能材料试验机,能力不小于50t,并且能够实现全程计算机控制与记录; (3)材料试验机,能力不小于25t,并且能够实现全程计算机控制与记录,最高温度达到900℃,最低温度达到-196℃; (4)直读光谱仪,能够满足对包括 C、S、P 、N、H、O在内的非金属元素与32 种金属元素进行分析; (5)光学金相显微镜,具有50倍至1000倍的放大功能,并且配有数据传输系统及图像采集处理系统; (6)数显硬度计,含布氏、洛氏、维氏; (7)显微维氏硬度计; (8)耐腐蚀性能试验(晶间腐蚀试验、应力腐蚀试验)设施; (9)高温蠕变、持久强度试验机,数量不少于70台,具有计算机控制与记录; (10)疲劳试验机,具有计算机控制与记录,高周疲劳、低周疲劳各1台。 B6.2.2无损检测设备 超声波探伤机,数字式。”
三、附件L修改 删除“附件L 锅炉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型式试验机构资源条件”的全部内容。
四、将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”修改为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”,将文中所有“国家质检总局”修改为“市场监管总局”。 上一篇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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